小編今日給大家帶來一則消息,關于取消港口建設費和調整民航發展大家是不是最近一直在關注著熱點呢,下面跟隨小編來看看吧。(稅務籌劃課程)
關于取消港口建設費和調整民航發展
基金有關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公告2021年第8號
為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優化營商環境,現將取消港口建設費和調整民航發展基金有關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設費。以前年度欠繳的港口建設費,相關執收單位應當足額征收及時清算,并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全額上繳國庫。
二、自2021年4月1日起,將航空公司應繳納民航發展基金的征收標準,在按照《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降低50%的基礎上,再降低20%。降低后的征收標準見附件。
三、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本公告規定,及時制定相關配套措施,確保上述政策落實到位。
四、自2021年1月1日起,《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港口建設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1〕29號)、《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免征客滾運輸港口建設費的通知》(財綜〔2011〕100號)、《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同意南京港長江大橋以上港區減半征收港口建設費的批復》(財綜〔2012〕40 號)、《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完善港口建設費征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31號)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航空公司民航發展基金征收標準 財 政 部
2021年3月19日、
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
關于擴大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試點、嚴格落實監管要求的通知
商財發〔2021〕39號
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進一步擴大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試點城市范圍、嚴格落實監管要求等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將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試點擴大至所有自貿試驗區、跨境電商綜試區、綜合保稅區、進口貿易促進創新示范區、保稅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區域)。今后相關城市(區域)經所在地海關確認符合監管要求后,即可按照《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財發〔2018〕486號)要求,開展網購保稅進口(海關監管方式代碼1210)業務。
二、各試點城市(區域)應切實承擔本地區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政策試點工作的主體責任,嚴格落實監管要求規定,全面加強質量安全風險防控,及時查處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開展“網購保稅+線下自提”、二次銷售等違規行為,確保試點工作順利推進,共同促進行業規范健康持續發展。
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試點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及情況請及時報商務部等有關部門。
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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